2006年10月2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自愿到无证诊所看病, 病人也有责任吗

姚小姐问:
  姚小姐在一家私人牙科诊所做了全口烤瓷牙手术。术后,牙周炎反复发作,她到多家医院就诊,结论均为“手术粗糙,烤瓷牙需重做”。姚小姐经过调查发现,那家私人牙科诊所没有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姚小姐打算起诉这家非法诊所,可是有人说她是自愿在该诊所就诊,也有一定责任。姚小姐想知道自己该不该承担责任。
  本报作答: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,患者如在正规医院就诊造成医疗事故,责任程度分为四级:全部责任、主要责任、次要责任、轻微责任。可是对于非法行医,则不属于医疗事故,鉴定事故的机构和适用的法律都有所区别。
  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,目前的主要法律依据是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。根据《解释》第二条规定: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、过失的,依照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。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,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,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。
  本案中,非法行医者是指明知自己没有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故意非法行医者,而姚小姐事前并不知情。因此,该非法行医者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。
  一般来说,医患双方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医疗信息都是高度不对等的,故要求患者术前审核医疗机构是否合法、医生是否具备资质、医疗设备是否合格显然是一种苛求。即使当时患者发现医疗条件非常简陋,怀疑该诊所有问题但没有深究,这也仅仅是一般的过失,不构成非法诊所推卸责任的当然理由。